*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刑事律师,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我国的律师由于定位类似于中介机构的地位,因此带有很多商业的气息。由于这种商业的气息,使律师得不到重视和尊重,尤其是得不到那些在国家机关的同志的真正重视。记得一个网友说过一件事儿,沈阳刑事律师咨询,一位法官要求一位律师出示,那位律师没带,法官要求律师去取,但是当这位律师取来了,那法官却将这本扔出了窗外,沈阳刑事律师,最后还要律师向那法官赔礼道歉才算了事。没有核实这事儿的真实性,但听了这事儿心情很沉重,心里很不是滋味,律师赚钱真不容易,比还不容易。当然有不少人有身份的人愿意跟律师接触,但他们多是看重的不是律师的本人,不是律师的学识,而是律师口袋里的钱。
*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